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第354号】王某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二、主要问题
1.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某明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参考,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本站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站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4706-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