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4706-2433

您所在的位置: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春锇律师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律师文集

扎兰屯市律师—驾驶员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后乘客自行打开后排车门导致事故发生,驾驶员与乘客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敖某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叶某成自行打开后排车门导致事故发生,敖某晶、叶某成对侵权行为的发生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对案涉事故,敖某晶和叶某成的行为、过错、责任比例是可分的,符合按份责任的法律特征。再审申请人主张敖某晶与叶某成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谈某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谈某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敖某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因与被申请人叶某成、吴某阳、敖某晶、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敖某晶作为车辆驾驶员,车辆在其操控之下,应当对车辆安全和乘员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车辆停下后,应当告知乘客不得擅自开门,要在其确认安全后才可以开门。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敖某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敖某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叶某成自行打开后排车门导致事故发生,敖某晶、叶某成对侵权行为的发生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对案涉事故,敖某晶和叶某成的行为、过错、责任比例是可分的,符合按份责任的法律特征。再审申请人主张敖某晶与叶某成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的再审申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4706-2433

Copyright © 2019 www.yc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扎兰屯市河西新区政务街

联系方式:13947062433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