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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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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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敖某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叶某成自行打开后排车门导致事故发生,敖某晶、叶某成对侵权行为的发生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对案涉事故,敖某晶和叶某成的行为、过错、责任比例是可分的,符合按份责任的法律特征。再审申请人主张敖某晶与叶某成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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